媒体应积极推广、使用标准地名

作者:区政协信息发布员 来自:政协办公室 时间:2015-06-17

有时在观看湖北暨武汉地区的电视节目和报纸、杂志时发现一个现象:媒体有时候使用的地名,不是标准地名,而是更名前的老地名,有时甚至使用的是停用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老地名。

例如:我省某电视台一档非常知名的以关注民计民生为主的电视栏目,在播报一条关于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的新闻时,电视画面上显示的字幕为“洪山区建设乡”,语音播报的亦是“洪山区建设乡”;湖北省民政厅已于2010715日以鄂民政发[2010]34号《省民政厅关于武汉市洪山区撤销花山镇和建设乡的批复》撤销了洪山区建设乡的建制,武汉市民政局则于201085日以武民政[2010]133号《市民政局关于撤销洪山区花山镇和建设乡分别设立洪山区花山和八吉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复》设立了八吉府街道办事处,其后,八吉府街道由武汉化学工业区托管,因此,其标准地名应为“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而不应再使用“洪山区建设乡”的称谓了。

又如:雄楚大道,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刚刚开工建设之时,人们口头传称的名字是楚雄大道;建成后,于19951218日定名为“雄楚大街”;雄楚大街命名后,社会普遍反映该路名不顺口,为尊重群众习惯,又将雄楚大街改为雄楚大道。一条路的名称在20年间多次更迭,相关部门宣传力度又不够大,不仅群众糊涂了,媒体对其的称呼也可谓多种多样:雄楚大街、雄楚大道、楚雄大道、楚雄大街。

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建议:

在中国大部分的媒体机构是事业单位,它们不仅要严格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标准地名,更应积极利用其承担的宣传功能来推广、宣传标准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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