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洪山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
(2016年6月8日政协洪山区八届二十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党委、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把洪山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大学之城”和武汉创新驱动的核心动力区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要充分运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将提案工作作为履行政协职能的重要方面,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确定立案或不予立案;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和评估,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四)组织建议案、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用多种形式向有关方面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提案工作理论研究和信息化建设;
(八)加强与中共洪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区政协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协作;组织召开提案工作联席会议;
第十条 对于全区有重大贡献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承办工作者,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会议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街(乡)政协联络委员会,可以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的内容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且有可操作性。
(三) 提案应当通过区政协门户网站按照统一的格式提交。委员提案,由本人署名;委员联名提案,由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会议小组(专业委员会)、联组提案,由召集人署名;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街(乡)政协联络委员会提案,由该组织署名并另行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本。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不属于本区职权范围的;
(十三)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认为不宜立案的。
第十九条 提案审查程序如下:
(一)初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初审,形成全会期间提案初审情况报告,并在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报告全会提案初审情况。
(二)复审。全会闭会后,提案委员会对提案原案的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立案,内容重要质量较高的提案确立为重点提案。复审在全会闭幕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闭会期间的提案不进行初审,提案委员会直接进行审查程序,随审随转。本年度11月1日以后交办的提案,原则上下年度办复。
第二十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集中送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并督促办理;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并说明理由,其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站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高度,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目标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做到办复率100%,走访率100%。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提案所提问题和建议能够解决和采纳的,应当尽快解决和采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二)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提案的答复应在洪山区政协网上回复的同时,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书面回复提案人。
(三)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后,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面商,征询提案者对办理方案、办理结果和复文的意见。提案者应当积极配合。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促进提案的办理。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六)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各街(乡)政协联络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会议小组(专业委员会)或联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七)提案者需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在网上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评价要实事求是。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反馈区政府督查室,由区政府督查室商请归口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区政府督查室、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
第二十四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区政协主席会议听取重点提案办理方案,主席会议成员根据分工带队督办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负责拟定督办方案、组织督办活动。提案者参加督办。
(二)重点提案可采用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协商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督办。
(三)区政协主席会议听取重点提案办理情况,并跟踪后续办理工作,促进落实。
(四)提案委员会按相关要求做好重点提案的测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二十六条 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当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七章 建议案的提出
第二十七条 建议案是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是区政协组织向中共洪山区委和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书面意见和建议。建议案分为政协全体会议建议案、常务委员会议建议案、主席会议建议案三种。
建议案一般在草案的基础上形成,建议案草案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作为建议案草案提交主席会议审议。
(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作为建议案草案,提交主席会议审议。
(三)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提交主席会议审议。
(四)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认为重要的议题、调研报告、意见和建议,可以作为建议案提出。
(五)建议案草案的格式应符合提案的基本要求。
第八章 建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八条 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审议程序:
(一)提案委员会提出建议案草案报告。
(二)主席会议审议。经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即为主席会议建议案。
(三)主席会议认为可作常务委员会议或全体会议建议案的,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议建议案的审议程序:
(一)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议提出建议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二)常务委员会议审议。经常务委员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即为常务委员会议建议案。
(三)常务委员会议认为可作全体会议建议案的,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建议案的审议程序:
(一)常务委员会议(一次会议主席团)向全体委员提出建议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二)全体会议审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即为全体会议建议案。
第九章 建议案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议案以政协洪山区委员会文件形式交由中共洪山区委或区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案后的一个月内,制订出办理方案,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函告区政协,并向区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方案。
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案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办结;对于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案,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能超过3个月,并说明延长办理时间的理由。有的建议案可跨年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 区政协主席会议对建议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区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实地考察,听取对建议案办理情况的通报,推动建议案的办理和落实。
第三十四条 建议案办理完毕后,区委或区政府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根据建议案类别,分别向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办理结果。区政协相应地对办理结果进行审议。并按照《政协洪山区委员会关于建议案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满意度测评办法》进行测评和反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政协洪山区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通过之日起,原《政协洪山区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洪协委[199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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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8日